各缴费单位: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粤工办〔2013〕37号)文件精神,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按广东省工会经费退费管理有关规定退还给缴费单位。为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经市总工会、市地税局研究决定,凡是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由市总工会联同市地税局根据缴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后,统一办理退费手续,企业无须自行申请退费。
特此公告
珠海市总工会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