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已进入盛夏酷暑季节,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劳动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职业危害。
二、合理调整作业时间,落实特别保护规定
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三、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加强劳动保护措施
每年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如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强化劳动安全教育,开展夏送清凉活动
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联合工会开展送清凉、健康体检和职工心理健康咨询等活动。
五、有效开展集体协商,保障劳动安全卫生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落实发放高温津贴和调整高温期间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珠海市总工会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