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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5-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走深走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珠海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贡献智慧和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是由具备较强技术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劳模、工匠人才领衔,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以解决工作现场难题、推动所在单位创新发展为目标而组成的群众性创新活动团体。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积极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专长和“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师徒帮教等活动,不断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创新工作室的运作更加规范,创新创效成绩更加突出,品牌影响力更加显著,真正成为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作用,传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新平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攻关站”;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孵化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练兵场”。最大限度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创新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至少有1名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市级以上劳模或有精湛技艺的工匠人才为领衔人,组成工作团队,团队成员稳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分工明确,并有效运行两年以上。

(二)有独立的工作平台。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基本设备设施等硬件条件,工作室牌匾等标志明显。

(三)有明确的计划目标。有明确的创新项目或项目推进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活动开展、学习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评估奖励、内部管理等制度,并张贴上墙。

(五)有完善的培养机制。每年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对外技术交流协作、导师带徒、技能竞赛等培训交流活动,人才培养取得较好效果。

(六)有可靠的经费保障。能通过成立发展基金、所在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解决创新工作室经费来源和可持续成果转化等问题。

(七)有一定的创新成果。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能持续开展创新创造活动,领衔人主持或参与创新攻关,每年有 1-2项创新成果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认可或获得国家专利,建立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数据库以及获得荣誉和交流活动档案。

(八)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发挥创新创业示范效应,在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传帮带”活动、总结推广先进操作(工作)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成为标杆,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创新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第四章  命名与管理

第六条  市总工会每年命名15家左右市级创新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女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由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各区(功能区)总工会(工委会)、市直各工会(工联会)或中央和省驻珠单位工会初审后向市总工会推荐。市总工会组织审核、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社会公示、择优命名。命名规则:领衔人姓名(或单位简称)+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未获命名的创新工作室为创建培育单位,继续开展创建工作。

第七条  市总工会对市级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因领衔人离职、退休、已故等原因需更改名称、更换领衔人或取消的,由其原申报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审批。

第八条  创新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保留其市级创新工作室称号,予以摘牌。

(一)领衔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更换或进行更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创新工作室及其成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相关检查考核等不合格,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整改仍不能运转的;  

(五)所在单位申请摘牌,或其他不再保留称号的情形。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市级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要加强日常管理,每年向上级工会报告创新工作室运行情况。坚持“谁推荐谁考核谁负责”原则,各区(功能区)、市直各工会(工联会)、中央和省驻珠单位工会每年对已命名的市级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室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培训、成果转化、示范作用发挥等情况,考核情况年底前报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第十条  市总工会每三年对市级创新工作室进行周期考核,重点考核创新工作室规范化运作、创新创效情况、示范引领等情况,按照工作室自评、推荐单位评价、市总工会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周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创新工作室,继续保留其市级创新工作室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工作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者予以摘牌。

第六章  经费与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各级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命名评审涉及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各级工会年度预算。鼓励各级工会结合工作室实际运转情况和工作实效,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各级工会补助资金应转入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账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格按照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管理补助资金,接受审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设立市级创新工作室补助资金,用于场所的布置完善、设备的采购改进以及工作室成员的学习培训、宣传配套等,不能用于接待餐费和人员福利奖金。对命名为市级创新工作室的,市总工会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资金;对于周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对作用发挥突出、创新创效明显的创新工作室,优先推荐申报全国和省级创新工作室及全国和省工人先锋号;对符合条件的领衔人及骨干成员,优先推荐申报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对各创新工作室的优秀创新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和省优秀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其中,对获评全国优秀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并符合相关条件者,优先向全总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等表彰奖项;对符合条件的“全国优秀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第一完成人,推荐参加全总和科技部共同组织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境外培训项目。

第七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推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积极促进创新工作室在技能人才、创新成果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在创建创新工作室的同时,带动各类职工创新工作室蓬勃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不断探索推进创新工作室之间的合作,引导有条件的创新工作室之间加强横向联合,以粤港澳大湾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联盟为龙头,推动创新工作室联盟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发挥创新工作室集聚创新效应。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帮助创新工作室搭建交流平台,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推广应用。对于创新业绩突出的工作室成员,在评优评先、考核晋级、进修深造、组织疗休养和考察交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创新工作室完成的创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和分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影响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同时,通过发挥示范作用、扩大成果宣传、形成创新氛围,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立足本职,求真务实,创新创造。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推动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总工〔2019〕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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