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总工〔2016〕 18 号
各区(功能区)总工会,经济功能区工委会、市直各工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分批组织劳模广东劳模疗休养基地参加休养活动的通知》(粤工办明电[2016]10号)精神,省总工会今年将分批组织劳模开展疗休养活动。为做好我市劳模参加休养活动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对象:
我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休养时间安排:
第一批:7月26日至29日,时间为4天,名额20名;
第二批:11月7日至11日,时间5天,名额40名。
三、休养地点:
广东惠州巽寮湾广东省劳模疗休养基地。
四、疗休养费用:
参加人员休养期间按出勤对待,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及参观学习等费用由省总工会负责;往返用车由珠海市总工会负责。
五、其他事项:
1、组织劳模疗休养是党和国家及工会组织关心关爱劳模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把劳模疗休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工作。要统筹兼顾,深入发动,凡近三年没有参加过疗休养活动、长期在一线岗位工作的劳模应给予重点安排。
2、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不要安排患有严重疾病或不适合参加外出活动的劳模,年龄在70岁以上的劳模需有医院的健康证明,75岁以上的劳模不安排参加本次休养活动。
3、请各单位将参加第一批休养活动的劳模名单于7月1日前(附件2)报市总工会劳保部,第二批休养活动的劳模名单提前两周上报(传真:2211144)。报名时一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769293845@qq .com。
联系人:黎仙雁,联系电话:2137433
附件:1、劳模疗休养名额分配表
2、劳模疗休养报名汇总表
珠海市总工会
2016年5月31日
附件1
2016年度劳模休养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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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7月26日至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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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11月7日至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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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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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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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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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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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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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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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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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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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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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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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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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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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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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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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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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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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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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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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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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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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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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栏港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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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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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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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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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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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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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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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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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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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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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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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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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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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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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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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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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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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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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及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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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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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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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驻珠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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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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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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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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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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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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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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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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