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现就基层工会委员会替补(增补)工会主席、委员、经审委员等相关程序如下:
1、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的职务处理规定: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调出选举单位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后,免去其委员职务。在选举单位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免职的,也可免去他们的委员职务。
2、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程序:基层工会在届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应当在三个月内按原有民主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3、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4、增选或补选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程序: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荐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选举产生,委员和主席或副主席职务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5、替补(增补)经审委员、经审主任等均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关于增(替)补工会委员、主席的请示
XXX工会:
因工作调动,原XXX工会委员会主席XXX同志已调离原工作岗位,现XXX工会委员会主席一职空缺。为保证我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 党委研究、决定推荐XXX同志为委员、主席候选人。
XX工会委员会于X年X月X日召开第 届第 次全委会,会议应到 人,实到 人,发出选票 张,收回选票 张。与会人员一致同意:
一、免去XXX同志XXX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职务。
二、增(替)补XXX同志为XXX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
妥否,请批示。
XXX工会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