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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区(功能区)劳资矛盾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11-12
  

 

各区总工会、横琴新区工委会、各功能区工委会、国资委工委会:

为最大限度地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发挥工会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作用,落实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四个一万”工程实施方案》(珠总工[2012]3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各区(功能区)劳资矛盾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劳资矛盾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1工作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以“健全体系、完善机制、加强领导、构建和谐”为指导思想,积极融入“大调解”格局,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工作目的:通过调解,将大量的劳动争议矛盾处理在早期、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能调解就不仲裁,努力促使劳动争议案结事了,努力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劳资矛盾调解员工作职责

1、承担本单位、本区域劳资纠纷调解并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所属的工会组织汇报;

3、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4、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劳资矛盾调解员来源和规模

1、人员来源:劳资矛盾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热心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主要从劳动关系三方工作人员、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员、大中型企业工会主席和行政管理人员中选任,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的人员参与调解,或聘请积极热心公益事业、实践经验丰富、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担任。

2、人员规模:全市建立千名劳资矛盾调解员队伍,市总工会根据各区、功能区管辖的企业和职工人数进行了任务分解,具体任务名额详见《劳资矛盾调解员队伍名额分解表》(附件1)。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联合劳动关系三方的各个部门加强对劳资矛盾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资矛盾调解指导工作的新格局。

2、实施有效管理。一是劳资矛盾调解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区(功能区)工会聘任,聘任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登记备案;二是各区(功能区)工会要定期组织劳资矛盾调解员培训、考察、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劳资矛盾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三是定期对劳资矛盾调解员进行工作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加强指导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不断总结、探索劳资矛盾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积极推动本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队伍,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劳资矛盾调解员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树立优秀典型,总结经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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